广大农民朋友: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在全县开展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工作,现就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安置范围。全县范围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列入我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宅基地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需要提前安置且在县城有定居意愿的农户。
二、安置地点:石梁景苑一期、虹景花园、锦绣山庄一期、二期、康庄家园、古汴湾一、二期、汴水人家、虹盛东方名城、赵位新城一期、翠屏山庄、鹿鸣山庄等12个小区。
三、申请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退宅进城安置书面申请,自收到农户申请后15日内村民委员会完成核实、公示并报镇(街道)审定。
四、补偿标准。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价格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款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据实核算。宅基地按照不低于5万元/亩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宿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执行。安置农户退宅拆除补偿款直接抵扣安置房款,各计各价。
五、鼓励政策
(一)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农户按照审批时间顺序享受优先选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二)退宅进城安置农户收到安置房后30天内腾退房屋和宅基地并经镇(街道)验收合格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20%补偿;第31天至第60天腾退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10%补偿;第61天至第90天填腾退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补偿标准的105%补偿。
(三)退宅进城安置农户对补足差价有困难且符合政策条件的,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有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退宅进城安置农户保留其家庭成员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五)农户退宅进城安置定居后,原所在村组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变,宅基地复垦后仍由该农户耕种,按规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从事农业生产的各项惠农政策。
(六)农户退宅进城安置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卫健、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经营资质和置业手续;对就业创业的,县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对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七)入学政策。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后,与其所在社区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市民待遇,家庭子女可在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政策减免费用。
泗县鼓励农民自愿退宅进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