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房网了解到,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深入,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期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妥有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6月5日,常务副县长赵明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城市市区内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问题
学士苑小区(一小东门两侧及对过)、金福苑、 国防路两侧、老桃园小区、铁市街两侧、中城街两侧、国防路两侧等小区部分业主持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经查,上述小区无任何用地手续,但房屋均已按市场价售出。原房产和土地登记职能分设,房屋实行单独交易抵押,现在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以宗地登记为主,导致上述小区房屋与土地无法关联,无法通过系统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及登簿发证,引发群众不满。处理意见:
(一)土地权属为国有,无土地登记信息或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权籍调查核实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以划拨方式办理登记的,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1%;以出让方式办理登记的,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10%。
(二)土地权属为国有,无土地登记信息或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合法拆迁、征收安置的住房及非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权籍调查核实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以划拨方式登记,免收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权属为国有,无土地登记信息或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其他(除上述一、二情况以外的)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房或非住房: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权籍调查核实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一般住房的,以划拨方式登记,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1%;非住房的,按《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经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通常按土地所在区位基准地价70%核收)。
(四)对纳入政府当年度征收计划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由政府发布公告后,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各类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原批准同意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文件或证明;对经济适用房、拆迁征收安置房及其他个人住房,申请人应当提供政府批准安置或建设的证明。无建设批准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渔园小区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渔园小区土地权利人为县住建局,批准用途为公共事业,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实际用途为城镇住宅(商品房),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划拨方式的产权无法转让。
处理意见:由县规划局调整规划用途后,登记在县建设局名下的国有土地证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回,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参照上条执行。
三、关于桃花源两个土地证问题
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泗县桃园路南侧桃花园项目宗地,用途商住,并于2007年7月25日与国土局签订了2007--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简称合同)。2008年3月5日,该公司申请办理了泗国用(2008)第242号国有土地证。 2008年3月17日,根据泗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宗地转给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于2008年3月19日申请办理了泗国用(2008)第243号国有土地证。 2011年3月8日,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再次持编号为2007--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改动出让合同日期后,申请办理了泗国用(2011)第722号国有土地证,导致同一宗地重复颁证,致使该小区业主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1、责令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限期申请办理注销泗国用(2011)第722号国有土地证手续;由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另择地块与县农合行名下的桃花源地块置换。
2、在地块未完成置换前,采取虚拟宗地形式,为急需交易、抵押的权利人办理登记手续,待完成置换后予以维护修正。
四、关于和谐家园拆迁安置办理登记手续问题
和谐家园小区部分业主持房产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转移等登记手续。该项目小区用地原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为2009-3#凤凰城安置小区及县政府廉租房用地。之后,因县财政紧张,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商工程款,县政府同意建筑商将门面房抵付工程款。除政府安置拆迁户外,该小区其余楼房被开发商按市场价全部出售,并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2016年,因泗县虹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需要,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该公司申请以出让方式将该小区土地申请登记在其名下。
鉴于该项目用地已办理出让手续,部分购房户按市场价以按揭方式购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会议建议:
1、拆迁安置户以划拨方式登记,免收土地收益金。
2、安置房上市出售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权籍调查核实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一般住房的,以划拨方式登记,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1%;非住房的,按《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经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通常按土地所在区位基准地价70%核收)。
3、拆迁安置户以外的,由县房管局牵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依据有关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提出处理意见。
五、关于供销社、学校等原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早期转让问题
由于早期乡镇供销社、食品站、学校、农具厂等国有土地疏于管理,沿街沿路地段房地产已对外转让,大部分办理了土地证或房产证,尚存零星用户未办理手续,处理意见:
1、已转让给本单位职工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权籍调查核实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一般住房的,以划拨方式登记,转让方应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1%;非住房的,按《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经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通常按土地所在区位基准地价70%核收)。
2、向单位职工以外出售的,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按上述执行。
六、关于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
截止6月5日,申请人已办结不动产交易事项,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交易材料及纳税凭证等资料所作出的说明作为申请人居住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办理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手续。